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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保证应归档的公文齐全、完整,能够准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定稿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公文正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第四十条 具有长期或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没有纸质文件的,必须制成纸质文件。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二条 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件同正式文件一样管理。翻印时,要注明翻印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证明章。
  第四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鉴定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
  第四十七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将应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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