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归档。
第四十九条 电报由总经理工作部机要室、值班室签收,集中分办、管理,注明“亲收”的“绝密”和指人译电报,必须由收电人或收电人指定的人亲自启封;发电由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签发后,统一登记发出。
第五十条 属于需要办复的电报,应及时送公司领导或主办部门阅办,急电随到随办,不得积压。
第五十一条 草拟发电稿,应坚持一事一电、密来密复、明来明复、不得明密混用的原则,做到简明扼要,文字清楚,说明问题。
第五十二条 密码电报是经密码隐蔽过的公文。凡属秘密和紧急、重要的事项,应按规定采用密码加密译发。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要严格管理,按规定范围传阅、使用。不准擅自抄录、翻印、复制,不得在不利保密的场合存放、交接密码电报。不得携带密码电报到公共场所或作为出差、办事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用签报。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部为签报的管理部门。除人事任免、案件查处等涉密内容的签报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签报均应通过办公自动化程序呈报。
第五十六条 签报办理完毕后,原件由总经理工作部文档处统一留存。
第五十七条 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依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