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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影院星级评定暂行办法》和《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的通知

  6.2.1.4 采用计算机售票系统。
  6.2.1.5 有醒目的显示映出节目单(包括片名、片长、国别、声音制式、画幅格式等内容)、映出时间表、价格表的显示设施。
  6.2.1.6 有宣传广告橱窗和其它宣传设施,宣传面积宜不小于15平方米。
  6.2.1.7 观众厅应配有牢固、舒适的软椅。有不对银幕形成干扰光的排号灯或通道照明灯及有中、英文标识的安全出、入口指示灯。
  6.2.1.8 观众厅应有明显的温度指示。
  6.2.1.9 配有合格的35mm固定式电影放映设备及还音设备,能放映各种画幅格式(包括普通银幕、遮幅宽银幕、变形宽银幕)和模拟立体声影片。
  6.2.1.10 配有激光唱机和其它映前宣传设施。
  6.2.1.11 配有必要的测试片和维修工具。
  6.2.1.12 有固定的银幕架。应采用穿孔、放映时无可视拼缝的银幕。设有可调节的幕框机构。
  6.2.1.13 卫生间应有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所规定的卫生设施。卫生间进口处应有隔屏,清洁无异味;有洗手池、面镜和挂衣钩,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装置;设蹲、座式便器,分离式小便斗,厕位分隔,有冲洗装置,放置防臭剂,防滑、安全地面;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厕位。
  6.2.1.14 设有通风换气和冷暖设施(夏季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8℃)。
  6.2.2 视、听技术条件
  6.2.2.1 观众座椅两扶手中心到中心宽度应不小于0.52米,净宽应不小于0.44米。
  6.2.2.2 观众座椅短排法(每排座位数不多于22座)排距应不小于0.90米,长排法排距应不小于0.95米。
  6.2.2.3 设计视点高度应不高于1.80米。
  6.2.2.4 最近视距不应小于最大有效放映画面宽度的0.50倍。
  6.2.2.5 最远视距不应大于最大有效放映画面宽度的2.7倍。
  6.2.2.6 每排视线超高值应不小于0.10米。
  6.2.2.7 最大仰视角应不大于45°。
  6.2.2.8 变形宽银幕画面宽度应不小于6米。
  6.2.2.9 银幕中心亮度应为55±15cd/平方米。且两台放映机之间的亮度差应小于7cd/平方米。
  6.2.2.10 银幕亮度分布应在65-80%之间。
  6.2.2.11 银幕杂散光干扰度应不大于0.50%。
  6.2.2.12 银幕反射光色温应为5400±400K。且两台放映机色温差应小于120K。
  6.2.2.13 银幕画面稳定性
  影片在片槽内的横向晃动应小于0.03毫米。纵向抖动应小于0.03毫米。
  6.2.2.14 银幕画面清晰度
  中心视场应不小于56线对/毫米。周围视场应不小于40线对/毫米。
  6.2.2.15 放映光轴的水平偏角应不大于3°。
  6.2.2.16 放映光轴的垂直偏角宜不大于4°,应不大于6°。
  6.2.2.17 影片在放映中,应无触发干扰声。
  6.2.2.18 观众厅动态本底噪声应符合NC35噪声评价曲线要求,多厅电影院须增加相邻影厅用B环粉红噪声发生器总声级为95dBC的测试条件。
  6.2.2.19 观众厅声场分布声压级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应小于6dB,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应小于3dB。
  6.2.2.20 观众厅混响时间应符合立体声电影院混响时间要求。
  6.2.2.21 观众厅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应符合立体声电影院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所规定的允差要求。
  6.2.2.22 放映A环特性和B环特性应符合立体声电影院观众厅电-声技术特性要求。
  6.2.3 服务质量要求
  6.2.3.1 对观众一视同仁,热情友好。
  6.2.3.2 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容端庄、大方、整洁。有问必答,耐心周到,提倡微笑服务。
  6.2.3.3 举止文明,热情为老、弱、病、残观众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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