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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影院星级评定暂行办法》和《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的通知

  6.4.1.12 配备必要的测试仪器、测试片和维修工具。
  6.4.1.13 有固定的银幕架。应采用穿孔、放映时无可视拼缝的银幕。设有自动调节幕框设施。
  6.4.1.14 卫生间应有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所规定的卫生设施。有与卫生间分离的盥洗室,应有面镜、洗手液、冷热水、挂衣架和自动干手机;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装置,清洁无异味,防滑、安全地面。设蹲、座式便器和分离式小便斗,厕位分室,有卫生纸及自动冲洗设施,放置防臭剂。
  6.4.1.15 设有中央空调和供暖设施(夏季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8℃)。
  6.4.2 视、听技术条件
  6.4.2.1 观众座椅两扶手中心到中心宽度应不小于0.56米,净宽应不小于0.48米。
  6.4.2.2 观众座椅短排法(每排座位数不多于22座)排距应不小于1.00米,长排法排距应不小于1.05米。
  6.4.2.3 设计视点高度应不高于1.60米。
  6.4.2.4 最近视距宜大于有效放映画面宽度的0.6倍。
  6.4.2.5 最远视距不应大于最大有效放映画面宽度的2.0倍。
  6.4.2.6 每排视线超高值应大于0.12米。
  6.4.2.7 最大仰视角宜不大于40°。
  6.4.2.8 变形宽银幕画面宽度应不小于8米。
  6.4.2.9 银幕中心亮度应为55±7cd/平方米。且两台放映机之间的亮度差应不小于7cd/平方米。
  6.4.2.10 银幕亮度分布应在65-80%之间。
  6.4.2.11 银幕杂散光干扰度应不大于0.30%。
  6.4.2.12 银幕反射光色温应为5400±400K。且两台放映机色温差应小于70K。
  6.4.2.13 银幕画面稳定性
  影片在片槽内的横向晃动应小于0.020毫米。纵向抖动应小于0.025毫米。
  6.4.2.14 银幕画面清晰度
  中心视场应不小于68线对/毫米。周围视场应不小于56线对/毫米。
  6.4.2.15 放映光轴的水平偏角应不大于3°。
  6.4.2.16 放映光轴的垂直偏角宜不大于4°,应不大于6°。
  6.4.2.17 影片在放映中,应无触发干扰声。
  6.4.2.18 观众厅动态本底噪声应符合NC30噪声评价曲线要求,多厅电影院须增加相邻影厅用数字粉红噪声测试片(开启全部声道)95dBC或用B环粉红噪声发生器总声级为95dBC的测试条件。
  6.4.2.19 观众厅声场分布声压级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应小于6dB,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应小于3dB。
  6.4.2.20 观众厅混响时间应符合《数字立体声电影院技术标准》中混响时间与观众厅容积的对应关系曲线的允差要求。
  6.4.2.21 观众厅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应符合《数字立体声电影院技术标准》中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所规定的允差要求。
  6.4.2.22 放映A环特性和B环特性应符合《数字立体声电影院技术标准》中观众厅电-声技术特性要求。
  6.4.3 服务质量要求
  6.4.3.1 对观众一视同仁,热情友好。
  6.4.3.2 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容端庄、大方、整洁。有问必答,耐心周到,提倡微笑服务。
  6.4.3.3 举止文明,热情为老、弱、病、残观众提供帮助。
  6.4.3.4 语言文明礼貌,说普通话。
  6.4.3.5 准时放映,画面清晰,音量按标准设置。
  6.4.3.6 映中应无错格、黑白光、断声、断光;不错、漏本,不倒映、少映、反映;不损片。
  6.4.3.7 应建立放映工作日志(包括责任人、场次、时间、片名等详细放映记录)。
  6.4.3.8 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6.4.3.9 售票人员和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英语会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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