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
(2003年8月22日 国土资厅发[200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重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对开发区(园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后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核查统计表”中关于园区用地情况的统计表格,不能满足国务院部署的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对原园区用地情况核查统计表进行了修改补充,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核查统计表中“违法圈占土地、非法入市、园区用地情况汇总表”(附表二)里“园区用地情况”栏目和“园区用地情况表”(附表六)的相关内容不再填写。
二、此次开发区(园区)调查统计范围,指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及行政村设立的,划定了一定范围,以土地成片开发为条件,以园、区、城、中心,基地等名义公开进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商贸旅游区、工业园、特色工业区、工业大院、创业园、环保产业园、物流产业园、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科技示范区、专利科技园、生态园区、私营个体经济开发区、高新农业开发区、高校科技园区、大学城及其他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原部督查办下发的填表说明中有关于园区的统计范围与以上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为准。
三、此次《各类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统计的起始时间按开发区(园区)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时间起算,即无论何时设立的,都在统计之列。截止时间为2003年7月18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文下发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