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号公告(略)
2.苯酚反倾销税税率表
附件2:
苯酚反倾销税率表
┌──────┬─────────────────────┬──────┐
│原产国(地区)│ 供货厂商名称 │ 税率 │
├──────┼─────────────────────┼──────┤
│ │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6% │
│日本 │(MITSUI CHEMICALS,INC.JAPAN) │ │
│ ├─────────────────────┼──────┤
│ │其他日本公司 │144% │
├──────┼─────────────────────┼──────┤
│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5% │
│韩国 │(KUMHO P&B CHEMICALS,INC.) │ │
│ ├─────────────────────┼──────┤
│ │其他韩国公司 │16% │
├──────┼─────────────────────┼──────┤
│美国 │美国公司 │36% │
├──────┼─────────────────────┼──────┤
│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 │
│ │(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 │
│台湾地区 ├─────────────────────┼──────┤
│ │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 │
│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 │
│ ├─────────────────────┼──────┤
│ │其他台湾公司 │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