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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号公告(略)
     2.苯酚反倾销税税率表

  附件2:

苯酚反倾销税率表



┌──────┬─────────────────────┬──────┐
│原产国(地区)│     供货厂商名称          │   税率 │
├──────┼─────────────────────┼──────┤
│      │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6%     │
│日本    │(MITSUI CHEMICALS,INC.JAPAN)      │      │
│      ├─────────────────────┼──────┤
│      │其他日本公司               │144%    │
├──────┼─────────────────────┼──────┤
│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5%     │
│韩国    │(KUMHO P&B CHEMICALS,INC.)       │      │
│      ├─────────────────────┼──────┤
│      │其他韩国公司               │16%    │
├──────┼─────────────────────┼──────┤
│美国    │美国公司                 │36%    │
├──────┼─────────────────────┼──────┤
│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     │
│      │(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      │
│台湾地区  ├─────────────────────┼──────┤
│      │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     │
│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      │
│      ├─────────────────────┼──────┤
│      │其他台湾公司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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