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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
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4年1月5日 署税发[2004]5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3]241号),经国务院批准,拆船企业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体返还办法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供拆解的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1]33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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