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分工
建设部主要负责的核查任务下达、核查结果审查和核查结果公告;并负责监测标准统一制定、基础数据统一收集,遥感数据的统一采集加工等。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省(区、市)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查任务下达、核查结果审查、核查结果上报建设部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完成部、省下达监测核查任务、填写监测目标核查表单、核查结果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技术内容
全国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测技术工作主要包括监测基础数据准备、遥感影像获取、遥感影像预处理、监测目标变化;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测目标初审和核查任务下达;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任务下达和回收;景区管理机构进行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上报部;部对省级建设行政上报核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发布年度监测公告等。整个监测技术流程是在建设部统一部署的《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平台支撑下进行。
五、工作费用
全国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的原则,采取部、省、风景名胜区三级共同出资方式。由建设部筹集专项资金作为部、省、风景名胜区三级监管系统建设的启动资金,其余配套资金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筹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该项资金用于系统建设、遥感数据采购、加工处理等。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建设部成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中心,受建设部委托,具体组织协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成立监管专职机构,做到专人、专责、专机、专网,承担有关基础资料收集、自查、核查、监测和上报工作,及时反馈信息,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认真负责,保证上报核查结果的真实性。
(二)完善监管技术成果。包括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结果汇总统计、监测结果专题图编制、监测结果公告、三级监管系统部署、系统培训和运行、监测基础数据建库、规划数据建库、遥感和监测结果数据建库、遥感监测标准制订、整改计划的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