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保授信额度严格按审批要求使用。
2.按照《交通银行世行项目推广手册》有关分类额度调整的规定,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可在权限内调整使用分类授信额度。放款中心按照授信部门的审批要求,负责办理授信额度的调用。
3.统一监控集团客户各关联/附属公司的授信额度。
(二)在每笔授信业务到期前一个月作出提示通知。
(三)在授信业务结束后按有关合同释放抵(质)押品。
(四)按照审批要求办理授信展期/转期/重组的发放手续。
(五)配合贷款的清理清收工作。
1.通知客户经理到期未正常还款的贷款;
2.配合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催收。
第十条 负责对授信业务法律档案资料的登记、整理、装订、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工作。
放款中心原则上保管与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审批文件复印件,并根据总行下发的《交通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1〕295号)的规定,结合本行情况制定相应的授信档案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建立专门的授信业务法律文件档案库。
第十二条 负责编制授信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制定与放款实务操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参与、配合授信业务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与放款操作有关的培训。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经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及有权审批人同意并签字后(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需由上级行批复),授信管理部门将获批的授信额度(包括正常授信和非正常授信)输入电脑,并将有关审批通知书分别送交放款中心和客户经理。审批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贷审会/风审会决议;
(二)有权审批人意见;
(三)授信额度;
(四)授信结构(包括分类额度的设定);
(五)授信期限;
(六)授信发放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