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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授信额度使用方式(一次性或循环额度);
  (八)客户风险评级(正常类授信客户评级/问题类授信客户评级)和授信业务风险评级;
  (九)担保方式(如保证方式则需保证人风险评级);
  (十)利率/费率;
  (十一)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在授信额度已获批的情况下,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出的授信需求,将有关放款文件准备就绪,送交放款中心审查放款或提用额度。
  第十八条 放款中心法律审查人员与客户经理办理授信文件交接手续,交接文件的主要范围参见《交通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1〕295号)。
  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详细的合同文件交接单。
  第十九条 法律审查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中“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经审查认定有关授信法律文件不符合合法合规性要求的,应在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中“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一栏中说明要求补充的内容(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具体格式参见附件1)。
  经审查认定有关授信法律文件符合合法合规性要求的,则签署合格意见并连同有关授信文件一并送交放款人员。
  第二十条 放款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中“完整性审查”和“有效性审查”,进行授信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经审查认定授信文件有不符合要求的,签署书面意见后退回客户经理,要求其完备有关手续后再送审。书面意见须说明退回理由及有关要求。
  经审查认定授信文件符合有关要求的,则在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完整、有效性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合格意见后,对授信部门设定的授信额度予以确认,并制作有关放款凭证,包括贷款等表内业务账务处理凭证和各类表外业务的账务处理凭证,签字后将有关授信文件连同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一并送交复核人员进行核对放款或提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复核人员对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及有关放款单位据进行核对。
  经核查发现问题,签注意见后退回放款人员。
  经核查资料无误,对授信管理部门输入的额度再次确认并生效,同时进行放款操作,将有关账务凭证送交账务中心或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对授信额度作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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