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将有关授信文件整理、装订、归档。如涉及质押物品,则送交分行金库办理保管手续。
放款中心负责保管并归档的授信文件主要为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所列的各种授信业务法律文件。
第二十三条 放款中心负责配合贷后管理监控。
(一)复核人员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经理有关授信业务的到期日。
(二)复核人员在放款后监控相应额度的扣减。
(三)放款人员根据客户经理提出的额度调用申请,按照授信管理部门的审批要求,负责办理分类授信额度的调用,并送交复核人员复核。
(四)放款人员在各有关支行为客户办妥到期还款或提前还款手续的次日,从综合业务系统中核实确认还款后办理以下事项,并由复核人员复核:
1.恢复客户在分行相应的授信额度(仅限于循环性额度);或
2.注销一次性额度;或
3.收回银行发出的信用凭证;或
4.释放抵(质)押品等与还款有关的手续。
(五)按照审批要求办理贷款展期/转期/重组放款手续。
1.办理展期/转期授信手续,须按重新申请授信处理,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
2.办理重组手续,须经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讨论及有权审批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客户经理将有关重组文件送交放款中心,放款中心则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操作程序办理。
(六)表外业务垫款需按照重新申请授信办理,不得从正常授信额度中提用。
(七)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
1.对客户授信额度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在额度内叙做每笔授信业务。
2.按照《交通银行世行项目推广手册》有关分类额度调整的规定,对分类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使用,即在既定授信额度项下,只能由高风险权数的分类授信品种向低风险权数的分类授信品种调用。如要反向调用,则按重新申请授信处理。
3.对于分行级集团客户,放款中心统一管理和监控集团内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对集团业务有较大影响的关联公司的授信额度。
4.对于跨两个分行以上的大型集团客户,作为牵头行的分行须管理和监控该集团在我行的所有授信额度,根据各分行的需求统一调配授信额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总行有关部门。
(八)配合贷款的催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