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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14日 交银办[2002]192号)


上海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客户市场的开拓,延伸对我行授信客户的服务,总行获人民银行核准并委托你行开办离岸授信业务。现将《交通银行离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行尚无开办离岸授信业务的经验,离岸授信业务宜遵从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你行可开办的离岸授信业务包括:
  (一)贷款业务,目前暂指短期外汇贷款、中长期外汇贷款、银团贷款等;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目前暂包括开证、进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业务中即期付款交单项下融资;
  (三)外汇担保,目前暂指各类具有贸易背景的外汇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付款担保、关税担保、完工担保、质量担保、维修担保、来料加工担保等。原则上,我行不为客户提供注册资本项下的融资或担保,不办理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或担保业务。
  二、你行办理单个客户离岸授信业务的权限暂为6000万美元。
  三、你行应定期分析离岸地经济发展趋势,及时制定、修改离岸业务抵押细则,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抵押品范围及抵押率。
  四、离岸授信业务的特性,决定了我行无法直接对授信客户进行调查和管理,因此,你行应积极与海外分行达成稳定、持久的业务合作关系,依托海外分行建立畅通的资信调查渠道,并委托其对有关客户进行咨询和查询、资料收集、函件的转递、诉讼代理等。
  五、你行应重视研究离岸业务所在地的金融法律、法规,及时考察、指定有实力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客户进行会计审查、法律审查及资产评估工作,为我行进一步的授信审查和评估提供真实性保证。
  六、你行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离岸授信业务操作细则,及时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备案。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授信管理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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