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银行离岸业务,防范授信风险,推动离岸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人民银行《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离岸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授信业务包括人民银行批准我行开办的外汇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外汇担保、与我行授信业务有关的避险工具等,具体由总行授信管理部核批。
第三条 离岸授信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范畴,实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任何由保证金、我行离岸存款质押作保证的授信业务不占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分为循环信额度和一次性授信额度,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其额度可在授信期内多次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只能一次性使用,到期收回,适用于与我行新建立授信关系的客户、银团贷款或临时授信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总行及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的分行。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离岸授信业务的对象为非居民法人,暂不受理个人的授信申请。
第六条 申请离岸授信业务的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人民银行在《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的非居民(以下统称申请人)。
2.申请人的经营地应在我行海外分行所在地。
3.申请人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与我行境内外分行有着较为密切的业务往来关系,信誉良好,但银团贷款除外。
4.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三年以上,信誉良好,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
5.申请人在所在地的其他关联公司或资产经营状态正常,不存在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
6.经我行评估,信用等级在6级以上,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