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接到申请人的授信申请书时,应审核:
1.申请人在我行开户情况。如尚未开户,应要求申请人按《交通银行离岸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2.授信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包括授信产品、期限、贸易背景等。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及授信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时,应注意:
1.申请人成立的合法性;审核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注意了解董事会及申请人权利、义务及利益的划分,包括向银行申请授信的授权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签署授信协议的程序、方式、执行授权时的限制等。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了解申请人的担保人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特点、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抵(质)押品情况等,包括:
(1)其生产经营(贸易)周期,财务报表中预付款比例、收取保证金比例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2)申请人近两年平均进口额和出口收入、进出口贸易量的各自占比、进口结算方式(如T/T、信用证、跟单托收等)、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等,各种结算方式项下发生的业务量以及平均结算期限。
(3)申请人近三年现金流量情况,是否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来源。
(4)申请人主要进出口商品情况,包括市场供求情况、价格波动情况等。
(5)申请人主要供应商名称及经营财务基本情况。
(6)申请人对汇率风险的规避措施。
(7)过去两年里的进口付汇和出口履约记录。
(8)申请人业务发展的趋势。
(9)申请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另外,对生产型企业,还应审查进口产品是否是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或产品备件,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等。对贸易型企业,还应审查:
(1)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申请人在该行业的贸易经验,包括其隶属关系、经营时间等;
(2)主营范围内进口商品是否具有畅通的销售渠道、平稳的市场价格和稳定的产品质量。
3.授信申请人的外部环境,包括:
(1)所在国没有外汇管制等特别限制;
(2)授信业务所在国的税收政策不会对我行授信业务存在不利影响;
(3)授信业务所在国的有关法律,特别应了解有关对担保人或抵(质)押品主张、执行我行债权时是否存在特别的手续或障碍,是否有特别的税收或法院费用;当担保、抵(质)押同时存在时的执行顺序;该国有关破产的定义和条件等;
(4)国家风险;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金融管理状况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