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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汇率风险,包括申请人使用的授信币种与授信币种之间的汇率风险及授信币种与我行负债币种之间的汇率风险。
  第十五条 审查离岸授信业务产品时,应参照《交通银行进口开证授信管理办法》等七个贸易融资管理办法(交银发〔2001〕34号)、《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交银发〔1999〕396号)等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不同的授信品种的特点进行分析:
  1.银团贷款:我行可视情况选择安排行、代理行、牵头行、参加行等角色,严格审查申请人信息备忘录中有关申请人情况、项目情况、贷款条件、担保情况、申请人所在国家情况等,决定是否参与银团贷款。
  2.担保业务:
  (1)我行对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予担保;
  (2)原则上不提供外汇反担保或为他行保函进行保兑;
  (3)原则上在保函中不得加转让条款;
  (4)担保函从属的管辖法律不得在申请人所在地;
  (5)受理离岸担保业务,重点应审查申请人的履约能力、担保项下的付款资金来源及保函条款。
  3.开证业务:
  (1)开证授信额度分为即期和远期额度,申请额度时应明确即、远期额度的比例。远期额度可以转换为即期额度,但即期额度不可以转换为远期额度。
  (2)审核信用证业务,应对申请人的贸易对手情况和进口产品的情况有所了解,以防范交易中发生的风险。
  (3)信用证开出后如需修改,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必须符合授信条件,并不增加我行风险。
  (4)办理信用证业务,在无贷款或押汇额度情况下,如发生被迫放款支付信用证情况,应停止申请人未用的全部授信额度并通知授信管理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会同离岸业务中心及时向申请人和担保人催收,或对即期信用证项下拥有完整货权的海运提单(有关单据抬头应为我行)或其他物权凭证等立即进行处理,以抵偿我行的垫款及有关利息和费用。被迫放款全部收回后,公司业务部门应分析垫付原因,确定是否恢复授信额度的适用;如再次发生被迫放款,应立即停止申请人使用全部授信额度。在被迫放款全部收回后,恢复或调整授信额度,须报授信管理部门重新审核报批。
  4.进口押汇业务:
  (1)申请进口押汇业务的信用证必须为我行所开立;
  (2)进口押汇的最高比例为开证金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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