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确能证明申请人及担保人系合法成立并有资格经营相应业务。
2.所有申请材料的签署人是经过适当授权的。
3.申请人及担保人所在地的外汇管理、税收等法律及政策中没有对我行实现债权不利影响的规定。
4.我行与申请人及担保人拟签署的协议是有效的、可强制执行的。
5.涉及物的担保时,担保手续是否完善,我行对担保物权利的优先性如何,担保物是否可被强制执行。
6.可能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成本等。
第二十条 在签署有关授信协议时,有关合同文本须以中文为准,并应要求申请人重申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并明确放弃豁免权。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适用中国法并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在国内仲裁。
第五章 授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离岸授信业务应进行单独设账、单独立卷、单独统计,严禁与境内客户及境内资金混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受理离岸授信业务时,应按照人民银行五级分类原则和我行对客户信用(十级)评级办法,定期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复评,如在授信期内客户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离岸业务授信审批,须按照“交通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全部纳入经办行贷审会审查范畴,并经有权审批人终审。
第二十四条 在授信期内,如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于对其信用评级、还款来源造成不利于我行利益的影响;或授信客户所在的国家、地区风险发生不利于我行利益的变化,应及时调整、缩减直至取消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和授信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设立离岸业务台账,负责扣减/恢复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恢复或调整均须报授信管理部门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业务部门和离岸业务中心应建立授信业务授信档案,档案保存期为授信业务结束后5年。
第六章 币种、期限、利率、费率
第二十七条 离岸业务开办的币种目前暂定为:美元、欧元、日元、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