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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软件外购外协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加强项目开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合作厂商的选择

  第八条 市场上有两家以上经销商能够提供,且有多个相似的软件产品都符合我行技术使用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软件外购。
  第九条 由于经销商的数量达不到招标要求的,应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软件外购。
  第十条 软件的承包开发一般有多个开发公司符合我行的要求,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软件开发商。
  第十一条 软件的合作开发应通过引进外劳的方式进行技术合作,根据外部技术人员为我行项目开发所投入的人数和工作时间确定应付费用。可以通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确定合作厂商。
  第十二条 总金额低于10万元的软件外购、承包开发、合作开发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厂商。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软件对外合作应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合作的目的、用途、方式、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报告经使用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主管行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软件对外合作。
  第十五条 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候选公司厂商名单,报集中采购办公室。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办应对候选厂商进行资质审核,参与我行软件购置的厂商应有合格的资质证明,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同业信誉度。
  第十七条 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工作流程,按《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办理。
  第十八条 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结果应报主管行领导确认,由主管行领导授权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费用预算由项目组编制,经信息科技部门初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复审,报分管行领导审批。项目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突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应在项目开发期内按项目费用预算审核程序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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