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承包开发和合作开发的软件,厂商及其技术人员应向我行提供程序源码和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
第三十一条 所有外购的软件、我行与厂商合作开发的软件及委托开发的软件都必须在本行信息科技部门备案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二:
交通银行加强项目开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信息安全的程度,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根据计算机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关于加强项目开发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项目立项、投入开发前,应由有关业务部门、稽核部门等部门对项目的需求、总体设计、详细设计作认真的审查,以避免项目设计与有关规范、标准相违背。
第三条 各项目组应将参与编制项目需求、项目开发等项工作的人员(包括行内人员与行外人员)向信息科技部门和保卫部门作登记备案,详细记录参与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部门、工作简历、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等项内容,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 对拟选择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公司应作资信调查,了解其项目开发能力、可信程序及以往的业绩。
第五条 与公司合作开发或委托公司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中,应订立有关责任、保密与赔偿等内容的条款,以督促合作公司或受托公司加强对项目以及参加项目开发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一般由本行提供开发场地与所需设备,借用公司的设备应经过本行信息科技部门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项目开发中涉及我行重要商密的部分,本行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在向公司借用的设备上开发。
项目完成开发、测试,借用的设备须经本行保卫、稽核和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确认不含有项目开发的有关资料、信息后方可归还出借单位。
第七条 在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的过程中,公司人员不得将笔记本电脑、软盘、可读写光盘等物品带入开发场地,也不得将任何含有项目开发的文档、资料及存储介质等物品带出开发场地。如情况特殊,需要将笔记本电脑带入开发场地,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的批准,将带入的设备、使用人员向信息科技部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并不得将带入的设备(笔记本电脑等)与我行内部网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