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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持续发展项目人工林营造部分的实施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林业持续发展项目人工林营造部分的实施规定
(2002年11月8日 财际函[2002]72号)


  为执行200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签订的“林业持续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和财政部与各项目省签订的“林业持续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国家林业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下,各项目省人民政府应按照“贷款协定”、“转贷协议”和本规定的要求,责成林业厅(局)全面负责组织各自的分项目的具体实施;各项目省财政厅作为项目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贷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世行贷款的再转贷、报账与回收,并按规定向财政部还本付息。
  二、项目省应根据项目的总体安排和本省承贷的世行资金额度(详见附表1),负责完成本规定附表2所确定的各项实施任务,发展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林业持续发展的目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如增加或减少造林规模和调整项目县等),必须事先征得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批准。
  三、项目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世行贷款林业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项目的实施工作;并在林业部门内成立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省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为各级项目办配备必要的、称职的工作人员,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实施项目的各项职能。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林业局授权林业厅(局)批准的县级造林总体设计,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分别制定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提款报账办法,项目各树种造林模型、种植材料开发计划、环境保护规程、监测与评价计划、推广与培训计划、少数民族发展计划、移民框架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立和完善项目的各项支持体系,勤奋、高效地实施好本省的分项目。
  四、项目省人民政府应通过省财政厅将财政部转贷的世行贷款逐级向下转贷。在“贷款协定”生效后的两个月内,各项目省应签订省逐级向下转贷的转贷协议,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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