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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持续发展项目人工林营造部分的实施规定[失效]

  项目省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还贷准备金,为防范债务风险,各省财政厅应加强项目贷款资金回收的管理。
  五、项目省应负责筹集并如期落实占项目总投资50%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还应包括用于支付世行贷款项目建设期息费的资金部分。省、地、县和生产单位各级配套资金的比例由各省自行确定(一般省级不得低于15%,地县两级为10%),但生产单位的劳务折抵不得超过25%。当年配套资金总额的60%要在本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到位。
  六、本项目的资金使用,要单独设账记账、单独核算,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7〕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际字〔2000〕13号)的要求以及本项目财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财务、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项目执行单位要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足以反映实施本项目各个部分的有关业务、资金筹集和开支情况的各种记录、账目和凭证(合同、订单、发票、收据、记账凭证等),以备世行、财政部国际司、国家林业局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世行中心”)和审计部门随时检查。
  七、各项目省向财政部提款报账,应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本项目专用账户及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八、为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该项目将根据财政部财世字〔1998〕90号文件规定,收取总额不超过项目世行贷款1.4%的项目管理费,用于本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其中,中央一级的项目管理费,由项目省人民政府责成林业厅(局)按本省当年计划使用的世行贷款金额的0.42%用人民币向财政部指定的账户缴纳;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将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和使用管理费。
  为确保项目技术推广、培训和监测评价计划的实施,各项目省除分担世行特定从贷款中安排的用于整个项目的技术推广、培训和监测评价的资金债务外,还应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用于本省项目的技术推广、培训和管理监测资金,这部分资金由省、县两级项目办公室管理和使用。有关提取上述专项费用的金额详见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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