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统一实施的货物采购、国外考察培训、技术咨询等,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债务分割。凡直接用于各项目省的费用,由各项目省自行负担债务;对一些必须由国家林业局执行的公共费用,经商项目省同意,由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按各省使用世行贷款额度所占比例分摊。采购物资所必需支付的手续费、关税、港口费和国内运杂费等,应列入项目费用开支,由物资使用单位负担。
本项目使用世行贷款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必须执行世行的有关规定。项目中农药的采购、储运和使用,应按世行农药使用指南的规定办理。采购农药的资金从配套资金中解决。各级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应负责监督项目单位正确地安装、使用和维修项目采购的各种设备。
十、各项目省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按“转贷协议”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实施细则,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本项目的各项条件和条款。
项目省林业厅(局)应在2002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县级造林总体设计,并在今后严格按此设计开展造林活动。
十一、各项目省人民政府应责成财政厅、林业厅(局)按与财政部签订的“转贷协议”和下述要求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报送各项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并完成有关的调查工作:(1)在每年的11月30日以前,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和生产计划、种植材料开发和苗圃管理工作计划、推广和培训计划;(2)每年的2月1日和8月1日以前;编制并提供半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并将前一阶段项目监测评价的结果写入本实施报告;(3)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种植材料开发和苗圃管理评价报告;(4)2005年3月30日以前提交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价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前一阶段的实施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以及保证今后项目有效实施的措施;(5)在2002年11月31日前,编制并每年更新项目营造的各经济林的产品的路边价,以监测价格的涨跌情况;(6)各项目省保证拟申请使用营销基础设施子贷款的县一级项目办,于2006年6月30日前,按世行接受的工作大纲,就项目经济林产品销售情况和具体的营销安排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8月31日前,提交调查报告。
十二、项目省人民政府应负责督促省财政厅、林业厅(局)及参加项目的地、县和生产单位,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严格执行项目的有关营林、财务和环保等规程,开展项目的各项活动,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该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等,严格履行我国与世行签订的“贷款协定”,以及财政部与各省人民政府签署的“转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