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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的若干规定
(2003年5月28日 铁运[2003]45号)


  为进一步理顺铁路货运营业与延伸服务及运输代理的关系,规范铁路货运营业行为,构筑公开、公平、公正的铁路货运营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和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与多元经营企业明晰产权规范核算的若干规定》(铁办〔2000〕92号)、《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与多元经营企业明晰产权规范核算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铁办〔2001〕35号),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要求货主通过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办理货物运输。铁路货运营业窗口必须面向全社会营业,直接受理运输,不得要求货主通过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办理货物运输,不得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暗示、要挟、逼迫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二、不准将铁路运输计划切块给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审批月度货运生产计划和日装车计划,是铁路运输部门的职责,不允许将计划切块给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在计划审批、装车去向、空车配送等方面,对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企业与社会货主同等对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
  三、不准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铁路货运营业窗口收取的费用包括《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公布的费目、铁道部公布的通过特价铁路运费和分流运价、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护路联防费、自备车管理费、集装箱一口价和印花税,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其他费用。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由其业务人员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的发票自行收取,不得使用铁路货票、杂费收据收取,铁路货运营业窗口不得代收。
  四、不准将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合并办理。铁路货运营业窗口与延伸服务及运输代理的营业点必须分设,车站货运营业窗口不得代办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不允许将铁路货运营业的应尽职责(如计划的受理审批、装车安排、空车配送、查验检斤、监装监卸、运费核收、到货通知、事故处理等)变成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的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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