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透支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第十五条 透支承诺费的确定
  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一次性收取(本条款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部门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工作(会计核算手续见附二)。在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及时收回透支款。同时要密切关注客户有关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
  第十七条 客户有关账户发生透支,开户行会计部门应于次日上午将透支情况书面通知信贷部门,并按月将客户透支清单送交信贷部门。
  第十八条 开户行信贷部门要根据会计部门通知和提供的透支清单及有关资料做好贷后管理,随时掌握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发生。
  第十九条 客户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开户行应立即取消该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及利息和有关费用,采取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一级(直属)分行。
  (一)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
  (二)信用等级下降到A-(不含)以下(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四)客户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五)未按账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六)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