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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借: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价差
   贷:证券交易价差损益
  借:证券交易价差损益
   贷: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价差
  年末,总行将“证券交易价差损益”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中。
  如为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证券交易价差损益
   贷:本年利润
  如为损失,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证券交易价差损益

第八章 债券信息查询

  第四十六条 查询债券信息基本规定
  查询分为账户资料查询和债券参数查询等。
  投资人办理债券信息查询时,应持债券交易卡至我行授权网点办理。
  法院、检察院、公安及国家安全机关办理账户资料查询时,须凭县级或县级以上查询单位的正式公函,并由分行指定机构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按公函载明的要求准予查询,查询时输入托管账户,并经相关人员授权,提供投资人姓名、债券交易卡号、托管账户等信息。同时仅提供凭证复印件,不得将原始凭证、账册外借。
  第四十七条 债券托管账户资料查询交易
  网点可根据投资人要求查询并打印信息。投资人可以跨网点查询债券信息。
  (一)查询债券托管账户基本信息(5218)
  查询债券托管账户的基本信息时,经办柜员参照屏幕提示选择划卡(需要投资人输入债券交易卡密码)或手工输入所要查询的债券托管账号(需要授权),可以查询投资人债券托管账户的户名、资金账户、客户编号、账户状态客户卡号、开户日期等相关账户信息。
  (二)查询债券托管账户余额(5219)
  查询投资人托管账户余额信息时,经办柜员参照屏幕提示选择划卡(需要投资人输入债券交易卡交易密码)或手工输入所要查询的债券托管账号(需要授权),可以查询投资人托管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冻结数量、可用余额等相关信息。债券代码不输入时,查询结果显示托管账户内所有债券的余额信息。
  (三)查询债券交易日志(5220)
  查询投资人债券交易日志时,经办柜员参照屏幕提示选择查询方式,可以查询托管账户、债券代码、经办柜员、交易代码、金额等信息。但是调整类和查询类交易不记入债券交易日志。
  (四)查询债券历史明细(5221)
  查询投资人在某一指定期间内债券交易的明细记录时,经办柜员参照屏幕提示选择查询方式,可以查询债券托管账户、债券代码、顺序号、工作日期、工作时间等信息。该查询也可以进行无条件查询。
  (五)查询债券冻结登记簿(5224)
  查询某一托管账户内债券的冻结、解冻信息时,经办柜员输入托管账号等查询条件,可以查询债券代码、冻结方式、冻结序号和状态等债券冻结信息。
  第四十八条 债券状态参数查询
  营业网点对债券状态参数仅有查询权,无维护权。
  (一)查询债券属性表维护(5200)
  经办员可以按债券代码查询债券期限、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起息日、到期日、发行起止日期等债券属性信息。
  (二)查询债券状态调整(5202)
  经办柜员可以按债券代码查询债券的状态。债券的状态包括正常、停止交易、停办新业务、代理总户冻结、自营总户冻结等状态。
  (三)查询/分配网点债券可用额度(5203)
  经办柜员可以按债券代码查询本网点可供出售的债券的实时额度。
  (四)查询债券开盘/停盘状态(5204)
  经办柜员可以按债券代码查询债券的开盘、停盘情况。
  (五)查询债券价格(5205)
  经办柜员可以按债券代码查询债券价格信息,包括中间价、价差、起用时间、买入净价、卖出净价、买入全价和卖出全价等要素,可查询当日价格和历史价格。
  (六)查询债券计息/还本付息控制(5209)
  经办柜员可以按债券代码查询债券登记日、转托管停办日、付息日、本金、利息等相关信息。
  (七)查询债券实时交易价格(5237)
  第四十九条 投资人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其账户内各券种余额。查询时间为营业日的0时至17时,查询内容为过去12个月内中央结算公司已收到并核查的任何一日(不含本营业日)承办银行为投资人记载的托管余额数据,查询电话为(010)66005000,查询密码为投资者身份识别码的后六位阿拉伯数字。

第九章 债券资金清算

  第五十条 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通过我行资金汇划系统实现。
  (一)每日营业终了,网点买卖债券形成的资金净差额,由我行柜台债券交易系统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自动逐级向上清算。债券买入大于卖出时,体现为应收上级行资金,增加分行或网点备付金;债券买入小于卖出时,体现为应付上级行资金,减少分行或网点备付金。
  (二)清算行的资金营运部门通过5231交易查询辖内债券买、卖交易金额,并核对债券交易金额和资金划拨金额。
  (三)清算行的清算中心根据资金汇划报文核对总行扣划/下拨的债券交易资金与上日辖内实际债券交易金额,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提交资金营运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章 债券业务资料的保管及事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债券业务资料保管
  债券业务资料指各种债券业务凭证、托管协议书以及债券交易数据。
  债券业务凭证由分行留存,保管地点和保管要求按照我行现行的业务凭证保管规定;托管协议书作为重要业务资料由分行进行保管;债券交易数据由总行数据中心保管,保管地点依据现行规定。
  全部债券业务凭证必须进行缩微处理,保存期限十五年以上,交易数据进行磁盘备份,保存期限五年以上。如需调阅有关的债券业务资料,按照调阅凭证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五十二条 债券业务的事后监督
  债券业务必须全部纳入事后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全部列入检查辅导的范围,重点监督范围为5236和5235。

第十一章 债券业务账户对账、差错处理与应急措施

  第五十三条 网点日终轧账
  债券经办柜员日终通过(5231)轧账交易打印柜员轧账单,与实物核对相符。网点主管打印网点轧账单,与柜员核对相符。
  第五十四条 分行清算中心须定期对8300表外账和已销售额度进行核对。
  第五十五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代理结算员须定期与分行核对8300表外账与总行代理总户的情况。总行资金营运部自营结算员须定期与分行核对剩余额度与总行自营总户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和资金营运部须每日根据中央登记公司反馈报表核对数据处理情况,包括一级清算结果、分类总量对照表等,并通过簿记系统终端核对总行台账与中央登记公司的自营总户与代理总户情况。
  第五十七条 在债券付息和兑付时,总行资金营运部须根据债券自营与代理台账计算中央登记公司应拨付息/兑付资金,与其实拨资金进行核对。分行资金营运部门须根据债券登记簿情况计算总行应拨付息/兑付资金,与总行实拨资金进行核对。
  第五十八条 差错处理
  如网点轧账不平或以其他方式发现差错,应通过债券反交易或正常交易进行处理,使投资者债券托管账户余额恢复正确值,投资者资金账户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弥补。
  (一)若交易发生当日发现,由于柜员误操作导致交易数据有误,需在及时联系客户后,由柜员用相应的反交易对有误业务进行反冲。该反交易必须制作内部凭证,并由会计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二)若不能与客户联系或隔日发现误操作,均不可进行反交易冲正。柜员需计算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与正确值的差额,填制《特殊交易申请单》,由会计主管签字确认后,通常正常交易予以弥补,由于误操作导致的给客户造成的资金损失,由责任人自行弥补。
  (三)若出现单边账的情况,应立即向分行主管部门报告,经主管人员审批方可进行处理,并向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和资金营运部备案。
  1.买入或卖出券未相应扣减或调增资金账户时,柜员计算应扣减或调增金额(含利息),填制《特殊交易申请单》,由会计主管签字确认后,扣减或调增资金账户。
  2.买入或卖出债券未相应调增或扣减债券托管账户时,柜员应填制《特殊交易申请单》,由会计主管签字确认后,补买或补卖相应债券,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责任部门、责任人负责弥补。
  第五十九条 各分行应成立危机应急处理小组,制定危机应急处理小组工作流程,并将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报总行资金营运部和个人金融业务部。
  第六十条 技术故障的应急处理方案
  出现技术故障,应急处理方法详见《中国工商银行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系统应急操作规程(试行)》。

第十二章 债券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柜台债券交易的柜员服务质量,纳入分行柜员服务管理范畴,有关债券业务投诉,通过投诉处理程序逐级上报,按月汇总后传送给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和资金营运部。
  第六十二条 柜台债券交易业务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应全部纳入检查辅导的范围。
  第六十三条 内部管理要求
  1.严禁编制假账(含电子账)或擅自更改计算机程序。
  2.严禁脱离电子系统的控制办理债券发售或柜台交易业务。
  3.严禁出具虚假债券托管凭证及账务记录。
  4.严禁挪用客户债券。
  5.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不按时报出双边价。
  6.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各营业网点挂牌价不一致。
  7.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双边价价差幅度大于中央银行规定的范围。
  8.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虽报出价格,但以各种借口不执行或不按规定限额满足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要求。
  第六十四条 指定从事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部门、人员,违规操作、营私舞弊,不履行其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撤销其代理总行从事柜台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业务处理周期




----------------------------------
| 日期 |   时间  |        业  务       |
|----|-------|-------------------|
|    |       |总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制定参数、分行资金|
|    |8∶30—9∶30 |                   |
|    |       |营运部门设置参数           |
|    |-------|-------------------|
|    |10∶00—15∶30|柜台交易               |
| T日 |-------|-------------------|
|    |15∶30—16∶30|分行批量及向总行数据传输       |
|    |-------|-------------------|
|    |16∶30—17∶30|总行汇总及处理数据          |
|    |-------|-------------------|
|    |17∶30—21∶30|向中央登记公司中心系统传输数据    |
|----|-------|-------------------|
|    |9∶00—16∶30 |中央登记公司中心系统反馈数据     |
|    |-------|-------------------|
|    |       |总行资金营运部结算员到簿记系统确认柜台|
|    |9∶00—10∶00 |                   |
|T+1日 |       |结算指令及与簿记系统对账(不含转托管)|
|    |-------|-------------------|
|    |10∶00—10∶30|中央登记公司簿记系统确认转托管合同  |
|    |-------|-------------------|
|    |       |总行资金营运部结算员与簿记系统对账(含|
|    |10∶30—16∶30|                   |
|    |       |转托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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