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口
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14日 建总发[2002]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7月30日经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各行已制定的相关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与外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签署的协议可继续执行或根据本《办法》重新协商修订。
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这种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由于该种权利质押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明确规定的权利质押种类,一旦发生纠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各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要把好客户准入关。对此,各行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所申请贷款的风险程度,在以企业出口退税收款权利作质押的前提下,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担保,并落实有关担保手续。
三、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业务也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主要体现为出口企业可能发生非法逃套汇、偷骗税或涉嫌骗税的行为,从而导致质押合同无效,还款来源无法落实。政策风险是指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是政策性很强的信贷产品,一旦国家外贸政策及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就有可能对我行回收贷款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各行应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工作,与当地税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出口企业的有关情况和政策动态。
四、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是出口企业的应退税款,落实企业应退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是把握贷款风险的关键之一,因此,各行在办理每一笔贷款时,应该向当地税部门核实应退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要对企业提供的重要原始材料〔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外汇核销单等单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必要时,应该到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进行核实。各行要通过对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各环节的跟踪调查和贷后管理,切实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