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行开办此项业务时要积极争取客户在我行办理国际业务,扩大借款企业在我行的国际结算量,对于已在我行长期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且业务量较大(或是我行正在拓展的重要出口企业)的优质客户可以优先发放该类贷款。
六、各行审核借款人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展期申请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对于尚未评定信用等级或BBB级客户(借款人),如果该类客户向我行申请单笔出口退税权利贷款,其用于质押出口退税权利为当地税务部门已审批确定、退税金额也已确定的,在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的前提下,各行可以按照本《办法》操作,发放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
八、考虑到各地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部门在配合商业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总行对业务操作中已存在的细节差异不强行统一:如《办法》中设计的附件,向税务部门发出的《关于请求协助办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有关事宜的函》及相应的通知回执,这些附件仅供分行参考,可以直接采用当地税务部门统一的格式,也可由各行自行设计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同意。
附: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出口企业的金融支持,满足出口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拓展和巩固优质出口企业客户群体,根据《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退税是指为了鼓励出口,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我国税法将对出口企业已报送离境的货物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缴纳的流转税退还货物出口企业的税收制度。
第三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建设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资金困难,在以该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实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