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账户,是指为保证建设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经税务部门同意,出口企业(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以其将来划入的应退税款优先偿还建设银行债权的特定退税账户。该账户是借款人惟一的、专用退税账户,在建设银行债权未获清偿前,借款人不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不得以该账户内资金支付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费用和债务。
第四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纳入建设银行对借款人的一般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发放的对象(借款人)为具有出口经营权且依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各类出口企业,并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本外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原则上要求其申请办理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所对应的出口业务已在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三)已在建设银行开立或承诺开立税务部门认可的惟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四)原则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融资记录;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六)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七)未被列入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违规行为通报名单;
(八)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向我行申请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出口退税收款权利的出质人应当为同一法人。
第七条 建设银行不受理异地报关结汇企业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申请。
第八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应退未退出口退税款的90%。
第九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具体贷款期限应根据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和退税资金到位的时间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请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客户(借款人),应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