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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经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退税登记证;
  (三)企业或公司章程;
  (四)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经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贷款证);
  (六)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书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拥有出口经营权的批文,特殊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七)出口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八)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九)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十)出口收汇单证(如外汇核销单),如果出口结算业务在他行办理的,要求提供他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证;
  (十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十二)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客户申请材料后,应该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借款人资格是否具备,核实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如一致,则退回借款人所提供材料的原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由信贷经营部门继续进行调查评价。对不具备借款资格和条件的借款人,信贷经营部门将其所提供的材料予以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客户评价
  调查人员应该根据建设银行客户评价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撰写客户评价报告。
  已做过的客户评价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借款人的情况有重大变化的,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客户评价。
  (二)本笔贷款业务有关情况
  1.检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是否经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借款人是否在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或其他不良信誉记录;
  2.向外经贸部门了解出口退税政策,调查借款人以往出口业务运作情况;
  3.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以往收汇核销记录;
  4.调查借款人以往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特别是出口结算业务的情况、对我行的贡献度;
  5.借款人以往在我行办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信誉记录;
  6.调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和数额是否与其应退税额和退税时间相匹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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