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日始启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命令;
2.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3.财政授权额度输入信息的复核签发;
4.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5.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6.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7.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明细清单查询;
8.账户对账单查询;
9.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和清算分类统计表查询;
10.日终停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命令。
第十七条 高级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4.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5.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明细清单查询;
6.账户对账单查询;
7.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和清算分类统计表查询。
第三节 总行中间业务部操作岗位和权限设置
第十八条 总行中间业务部应设置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岗位。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不得兼岗。
第十九条 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4.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查询;
5.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6.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和明细清单查询;
7.账户对账单查询。
第四节 经办行操作岗位和权限设置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设置业务操作员、业务主管和高级业务主管三个岗位。业务操作员和业务主管、高级业务主管不得兼岗。业务主管和高级业务主管的区别在于可签发支付金额的权限不同,各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设置签发权限。
第二十一条 业务操作员通过VSS系统可进行如下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授权支付相关信息的录入、复核;
4.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5.银行机构代码的查询;
6.账户对账单查询。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高级业务主管通过VSS系统可进行下列操作:
1.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查询;
2.财政授权额度信息及变动情况查询;
3.财政授权支付录入信息的签发;
4.财政资金支付情况查询;
5.银行机构代码查询;
6.账户对账单查询。
第三章 账户、凭证及报表
第一节 账户
第二十三条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账户包括:总行营业部开设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经办行开设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