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总行营业部在“3140待处理结算款项”科目下,开设“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用于核算全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所垫付的资金,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经办行在“2244代理政府部门零余额账户拨付款项”科目下,根据各预算单位所属二级科目,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办理的转账业务及现金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应遵循《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并符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程序如下:
1.预算单位提出开户申请上报财政部审查批准;
2.财政部将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名称、国标码、开户行等信息通知总行中间业务部;
3.总行中间业务部将预算单位申请开户信息通知一级分行,再由一级分行通知经办行,并要求经办行配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账号;
4.经办行将配置的账号逐级上报总行,总行中间业务部将账号报财政部确认;
5.财政部下达开户通知,经办行为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6.总行中间业务部将开户情况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在开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总行根据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下发的通知;
(三)预算单位预留签章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变更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账户信息的,账户变更情况由经办行的业务部门在三个有效工作日内逐级上报总行中间业务部,总行中间业务部及时上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变更账户名称或账号的,经办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开户手续。撤销账户须报财政部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经办行依据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文件下发的通知办理销户手续,并收回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账户开立、账户名称或账号变更、账户撤销,由总行中间业务部通过一级分行中间业务部门通知当地VSS系统运行部门,VSS系统运行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维护到VSS系统中。
第二节 凭证
第三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式1,略)。财政部下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用额度的凭据。财政部于每月25日前通知代理银行总行,总行营业部将财政授权额度输入VSS系统,作为VSS系统控制预算单位在授权额度内支付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