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总行营业部应在营业日停止财政资金划拨业务后增加或变动预算单位授权额度,以避免在额度输入有误的情况下被经办行支用。
总行营业部在输入额度后,将下达的额度清单打印一份,与财政部《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明细单》核对,核对后送总行中间业务部,总行中间业务部进行再次核对,确保输入额度准确无误。
业务操作员在录入额度后,如发现有误,可自行修改或删除已成功添加至VSS系统的额度;经业务主管复核过的记录如发现有错误,应由业务操作员先冲正、主管复核两个步骤完成,然后再重新下达正确的额度。
第四十三条 经办行每营业日日始向VSS系统发起查询,及时了解授权额度下达情况。经查询确认有新的授权额度下达后,应手工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由会计主管复核确认,加盖业务印章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
第二节 支付
第四十四条 经办行依据预算单位开具的银行支付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对预算单位的支付凭证应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1.银行支付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相关要素填写是否准确无误;
2.凭证内容是否齐全、清晰;
3.支取现金是否符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4.凭证加盖的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以上事项审核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若无误,经办行通过访问VSS系统审核支付金额是否超出用款额度。若支付金额超出授权额度,则VSS系统拒绝支付;若支付金额不超出授权额度,则VSS系统将款项从总行营业部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城市综合网会计系统根据VSS系统的指令自动记账,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结算款项——××零余额账户
贷:代理政府部门零余额账户拨付款项——××零余额拨付款项——
××授权拨付零余额账户
经办行在确认VSS系统已将款项划拨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后,以银行支付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有关凭证作为贷方记账凭证办理支付手续,《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第一联作银行支付凭证的附件,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退预算单位。会计分录:
借:代理政府部门零余额账户拨付款项——××零余额拨付款项——××授权拨付零余额账户
贷:××科目——××户
第四十五条 经办行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为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因预算单位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原因,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关栏目可不填列,但其他要素应完整填写,且在结算方式栏必须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支票可以作为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经办行应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行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应与预算单位签订授权协议,明确在某类、款、项额度内,预算单位授权经办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自行从其零余额账户中办理支付,无须提供《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银行支付凭证。经办行依据授权协议,将上述收费通知单作为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四十七条 经办行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发生的汇划手续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收费标准逐笔登记、定期上报。汇划手续费由总行中间业务部统一向财政部结算后如数下拨,经办行不得再向预算单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