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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节 差错处理

  第五十一条 总行、经办行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VSS系统运行总中心负责总中心系统日常运行监控,各分中心负责本分中心系统日常监控,当VSS系统发生故障或造成数据丢失时,VSS系统运行总中心(或分中心)应及时通知信息技术部负责VSS系统维护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确数据。
  VSS系统一旦出现《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不平,《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之间核对不符的情况,总行营业部及时与VSS系统运行总中心联系,总中心应及时协调有关分中心解决,仍不能及时解决的,分中心向总中心发出资金清算书面意见,并造册登记备查。
  VSS系统一旦出现《一级分行与二级分行清算清单》不平或与《财政授权支付清算汇总表》之间核对不符的情况,当地VSS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及时解决。
  第五十三条 经办行在办理授权支付过程中发生误操作,应及时更正。经办行首先要将误操作并已由VSS系统成功支付的资金退回总行营业部,然后再重新办理支付。资金退回的处理按照第五十条办理。
  第五十四条 经办行、一级分行、总行营业部在办理内部资金清算时,如出现清算款项与支付金额不符,收付款人名称账号错误、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应查明原因,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及时更正。
  第五十五条 总行营业部在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过程中发现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核对,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五章 查询、报告与对账

  第五十六条 中国建设银行为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以终端接入方式访问VSS系统,进行财政授权支付账户信息的查询。
  第五十七条 总行中间业务部按日、旬、月向财政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每旬后1日、月报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报送。
  第五十八条 总行营业部、中间业务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要建立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及信息记录相符。
  (一)总行营业部在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提供上月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的流水账单,核对零余额待清算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二)经办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式12,略)和授权支付额度对账单(附式13,略)。在每年第1个工作日与基层预算单位办理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对账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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