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
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建总发[2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规范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操作,防范系统运行风险,保证企业终端业务顺利畅通进行,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企业终端业务是依托于清算系统的资金网上结算新产品,目前华能企业(集团)已有37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含集团总部)在北京、上海等20家分行上线运行,为保证该项业务顺利进行和大企业(集团)客户利益不受损失,各行要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并结合《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操作规程》,认真有效地操作和管理企业终端业务。
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结算部。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
二、《中国建设银行清算公司(集团)、中国建设银行战略合作协议》(略)
三、《中国建设银行清算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网络委托协议书》(略)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终端业务操作,防范系统运行风险,根据《
支付结算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和《企业终端子系统清算中心操作补充说明》,结合企业终端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终端业务是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资金结算网络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委托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在建行各城市综合网开立账户并建立通信网络,委托单位通过运用与资金清算系统相联网的企业终端,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完成委托单位的资金转账、授权与查询业务。
第三条 办理企业终端业务的建设银行各级机构,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企业终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