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流水查询。对《协议》规定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账户的当日流水账进行查询。
  (3)明细查询。对《协议》规定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账户的历史明细账进行查询。
  第八条 企业终端业务范围应严格按照协议中的规定设定,系统参数和有关数据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 办理企业终端业务的代理经办行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双方签署的协议为企业终端用户开立账户,其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十条 协议规定企业终端用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企业终端用户必须在代理经办行会计柜台分别开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其中,收入户用于归集各项收入,将收入户款项上划上级企业在开户行的收入账户,或由上级企业对所属企业收入户直接扣收,该账户不能用于对外支付。支出户专用于付企业内部款或系统外转账等对外支付,其资金来源由上级企业支出户下划到下级企业支出户。
  第十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和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企业终端用户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企业终端用户可以只在代理经办行开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终端用户办理转账业务时,转账金额超出付款账户余额时,企业终端转账信息无效。
  第十三条 企业终端业务交易成功后,企业终端业务收款人打印电子转账凭证(收款通知)副本,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打印相关凭证正本,并按照《协议》规定方法办理凭证传递。
  第十四条 企业终端业务汇出行和付款人以电子转账凭证做客户存款账户的记账凭证,不必再填写和送交信(电)汇凭证。电子转账凭证(一、二联)必须记载企业的电子支付指令,否则,电子转账信息无效。
  第十五条 协议规定的企业终端用户相关存款户的变更和销户遵照我行现行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代理经办行与企业终端用户的对账遵照我行现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代理经办行按照协议规定的具体要求收取结算费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