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机构管理。各分行应根据总行前台客户业务部门的有关要求将拟通过资金清算企业终端子系统代理的企业集团上报总行,前台客户业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其中企业机构代码表报送总行结算部,由结算部负责统一装入清算系统,进行企业机构代码调整。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按照规定时间通过操作系统功能模块完成机构调整。各级清算中心(组)不得直接通过手工方式修改企业机构表。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到诸如企业代号、企业收支账号、转账权限等企业机构表任何项目的变动,各代理经办行都不得擅自修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变更程序由总行统一调整。
第四十条 企业机构变更的申报程序。企业机构表原则上根据相关部门业务发展和客户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各行前台客户业务处室、会计处和清算中心要及时沟通,将变更的企业信息按规定申报格式(具体见附表3,略)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机构调整指令由总行统一发布。指令至少应在调整日前五个工作日发布。调整指令发出行必须在系统中装入本次机构调整文件,各级清算中心(组)在接到调整指令后,立即通过“文件接收”中“全国调整”操作,逐级取回机构调整文件。
第四十二条 凡总行进行企业机构调整的,各一级分行应在取回机构调整文件之后,进行“数据试装”操作,并打印出本行企业机构表,与总行下发的相同内容的书面文件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应立即与总行联系。清算中心(组)的数据装入等后续工作可参照《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关规定完成。
第四十三条 代理经办行清算中心(组)应及时通知企业资金清算企业终端子系统开通的具体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企业终端业务合作双方终止合作,不再通过清算系统办理各项业务时,代理行应及时填写“企业机构信息撤销表”(具体见附表2,略),书面报告上级,同时收回应用软件加密卡和操作手册等资料。管辖行应按规定格式上报总行,通过机构调整方式取消对照表中的机构号。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安全控制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各行不得再另行添加加密设备和加密系统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