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所需的加密卡、IC卡由总行结算部统一购置、编号和颁发,各级清算机构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均应做详细记录。对损坏的加密卡、IC卡要交一级分行统一登记、销毁并记录,同时应将编号上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七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所用的加密卡、IC卡发生丢失或被盗,代理行清算中心(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行结算部。
  第四十八条 企业终端子系统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任何业务信息的往来均以数字签名来分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配备安全卡的机构必须设置安全员和安全主管,二者不得相互兼任。安全员必须妥善保管其所持的IC卡,禁止借给非系统合法操作人员,并相互监督。
  第五十条 代理经办行应根据协议条款督促企业终端用户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制度对安全卡进行保管和使用,并协助其进行内控制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代理经办行对企业终端子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详细记录,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答。
  第五十二条 如果非因系统故障发生企业终端转账信息或汇划信息丢失、被非法修改及其他较为严重情况时,代理经办行要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和总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终端用户发生系统故障通知我行后,代理经办行应及时排除,问题重大时要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和总行。
  第五十四条 我行的清算系统发生故障造成企业终端转账、查询和授权信息丢失时,代理经办行应及时同企业终端用户联系,在确认丢失后,由企业终端用户重发信息。
  第五十五条 企业终端用户发生转账、查询和授权信息丢失时,根据客户要求,代理经办行清算中心(组)应及时卸出数据进行恢复。
  第五十六条 由于系统发生故障,企业终端资金划拨登记表信息与当日流水或余额查询信息不一致时,以当日流水和余额查询信息为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