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
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和《总账传输及
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指标调整》的通知
(2002年10月22日 建总函[2002]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在即,为配合我行自营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办,规范有关会计核算,总行制定了《
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各行应在10月30日前完成会计科目设置和统计指标调整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制度》,结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一)增设“1118贵金属”科目,核算本行购入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本科目下设“111810买卖贵金属”二级科目,核算本行用于买卖的贵金属。本二级科目按黄金交易所分交易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买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卖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1115运送中现金”之后,“1119银行存款”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贵金属”项目。
(二)增设“5815自营贵金属买卖收益”科目,核算本行自营贵金属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取得收益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按交易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后无余额。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5810外汇买卖收益”之后,“5820证券业务收入”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未分配利润”项目;损益表中归属“其他营业收入”项目;收入明细表中增列“自营贵金属买卖收益”项目,排在“外汇买卖收益”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