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额度贷款代理费率的标准: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代理费率为1‰;
贷款期限1年以上至2年(含2年),代理费率为1.5‰;
贷款期限2年以上,代理费率为2‰。
第十九条 项目贷款的代理费率标准:
贷款期限5年以内(含5年),代理费率为1.5‰;
贷款期限5年以上,代理费率为2‰。
第二十条 额度贷款的代理费在贷款本息还清后,一次性支付;项目贷款的代理费分两次支付:
第一次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支付,计算公式为:
第一笔代理费金额=实际放款金额×费率×50%。
第二次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计算公式为:
第二笔代理费金额=代理费总额-第一笔代理费金额。
第二十一条 单个委托代理协议的代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六章 对代理行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总行卖方信贷部负责组织、指导对代理行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行卖方信贷部、总行营业部、分行、国内代表处负责对所辖地区代理行的代理业绩作出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行、支付代理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有关规定的代理行,视情况扣减代理费或取消代理资格;对造成我行信贷资金损失的,依照委托代理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五条 总行营业部、分行需将扣减代理费、取消代理资格等情况报总行卖方信贷部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文本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卖方信贷部负责解释,并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