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本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在本《意见》印发前,自行制定的贷款质量分类级数多于五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继续执行自定的办法,但应制定与《意见》相对应的折算办法,并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五级分类组织和监督体系,切实落实《意见》中规定的分类原则,保证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质量。在2005年底前,原则上每年第2季度对辖区内全部城市商业银行上年度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现场检查结果报告总行。
五、2005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情况应纳入城市商业银行年度非现场检查报告。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检查报告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中,均应反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情况。
六、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本《意见》及有关规定,熟练掌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方法和现场检查技能。
七、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推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一: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
一、为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
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城市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