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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的通知
(银办发[2002]199号 2002年8月19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把握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决定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该制度从2002年9月开始执行。
  另外,在各金融机构所推荐的信息员中,人民银行已确定了500名信息监督员。现将信息监督员名单一并印发给你们。各金融机构要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信息监督员开展工作。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财务租赁公司及外资金融机构,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

  一、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的目的
  通过聘任的信息监督员及时反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形成监督机制,促进人民银行加强该系统运行的管理,使之更有效地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二、信息监督员的产生办法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原则
  1.推荐范围:在所有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信贷网点中选取,名额为500名。
  2.名额分配原则: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贷业务量、金融机构网点数、以及地区的代表性等,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监督员的名额。
  (二)推荐信息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所推荐的信息监督员要工作责任心强,具体负责信贷业务,熟悉并具体运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操作。
  (三)信息监督员的产生步骤
  1.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总行分配的名额组织辖区内信息监督员的推荐工作。各金融机构将所推荐的人员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经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审查后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被推荐的信息监督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2.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后,将名单报送到人民银行总行统计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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