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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并督促事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八条 对会计凭证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来源、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印章、密押是否完备,使用是否正确。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授权和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四)资金汇划凭证及联行报单等是否真实有效。
  (五)需通过计算产生凭证金额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六)各类会计凭证(或清单)与核算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
  (七)凭证与附件是否完整、对应。
  (八)采用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进行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或清单)与原始凭证是否匹配核对一致。
  第九条 对会计账务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二)科目和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
  (三)总分账务核对是否相符。
  (四)账卡核对是否相符。
  (五)重要会计事项的审批、授权和处理是否合规。
  (六)有关科目的挂账及核销是否正常合理。
  (七)相关账务数据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条 对内外对账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与开户单位是否定期对账。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 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 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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