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三)全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将人工监督记录的审查情况输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差错统计中,由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整理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的有关数据,输出监督结果,登记和整理事后监督日志。监督主管根据监督系统输出的监督结果,签发“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见附式(一)、(二)),通知被监督单位。
(四)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差错进行确认和改正,并在“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上注明更正情况,送交事后监督人员。
(五)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返回的更正信息,经核查无误后归档备查。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六条 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二)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规章制度,掌握会计核算系统操作方法及账务核查技巧,具备较强的业务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从事会计核算工作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差错,无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
(二)向被监督单位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三)直接向行长和上级行会计部门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十八条 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被监督单位更改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