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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2]223号 2002年9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管理,明确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职责、作用以及与业务部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坚持服务业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和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总行科技司是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科技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科技工作。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科技管理工作的有关重要环节实行必要的职责分离和权限制约。
  第五条 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包括:编制人民银行科技发展规划和电子化建设计划,组织管理人民银行电子化、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电子化设备管理政策,组织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管理人民银行系统与科技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专利申报等工作,管理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统计,协调银行系统电子化建设(支付清算、银行卡联网联合、金融网络等),指导、监管、协调和规范银行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金融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章 电子化计划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总行科技部门根据人民银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当前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汇总各业务部门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在充分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计划,并根据当年电子化建设资金规模编制电子化资金预算和年度资金计划。电子化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及年度计划经充分论证后,报行领导审批。根据行领导批示,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后,报行长办公会批准实施。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在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预算内编制自建电子化项目计划,报分管行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总行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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