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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电子化年度计划的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度时间为起止时间。
  第八条 科技部门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年终时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主管行长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电子化项目管理

  第九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范围包括:列入国家计划内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电子化建设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内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自建项目。
  第十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负责提出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并负责项目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会同项目单位组织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的工程建设,组织技术总体方案的论证和工程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资金进行审查,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科技攻关项目及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电子化建设项目由科技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限额以下人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由业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业务需求;基础设施项目由科技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需求,报主管行长批准。经行长批准的项目由科技部门汇总,并组织对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分析,会同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业务标准、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意见。征求有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报主管行长批准立项。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报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行发文或会议纪要形式批准立项。批准立项后,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项目的业务、技术标准和方案。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承建单位及设备供应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建电子化项目的立项比照上述规定立项程序及审批办法,属于基础设施项目自批立项,属于业务应用系统项目,提出业务需求报总行主管业务司局批准。分支机构自建辖区内计算机应用项目,其业务需求和技术总体方案需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部门批准后实施。分支机构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总行项目由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工程总体方案作进一步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细化和完善技术方案,报请行领导审批,以办公厅发文批准项目开工后,方可进行商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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