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由会计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项目工程进度及合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或终止。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责任制,并提出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计划。项目承建单位按照项目总体目标计划提出详细的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技术或工程质量问题,报经行领导批准,责令限期修正或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单位如变更或调整已批准立项、开工的项目,必须报科技部门并经行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业务需求验收,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会计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决算。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内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项目管理工作监督和审计,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资金拨付、实施、变更、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电子化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化资金是指在人民银行费用预算中安排,用于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电子化资金分为总行电子化资金和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两部分,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用于列入国家计划或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内,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电子化建设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用于分支机构的微机购置和更新、机房场地和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办公楼局域网建设等自建项目,以及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开发推广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为电子化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电子化资金,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查、拨付电子化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会计财务部门要将电子化资金直接拨给项目承建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由会计财务部门根据科技司会同项目单位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在“电子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属地管理,由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根据本行科技部门的拨款申请,在上级行核定的“电子设备购置费”指标额度内审查列支。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总行下达的电子化资金预算而拟定的电子化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向本辖区金融机构摊派收取项目建设资金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