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电子化项目投入运行后,其日常运行、维护费在项目使用单位的“管理费”相关账户列支,不得使用电子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司负责根据电子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总行电子化资金预算和总行向分支机构推广项目资金预算,报行领导审批后提交会计财务司;分支机构会计部门会同本行科技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经本级行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终了,科技司会同会计财务司就年度总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送内审司提出审计意见后,报主管行领导;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应会同会计财务部门编制电子化资金年度决算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报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和科技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电子化建设项目竣工后,总行项目由科技司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会计财务司和内审司;分支机构自建项目由分支机构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上报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内审司。同时将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纳入会计账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 电子化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电子化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化设备指各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安全保密设备、银行专用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施等,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管理按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原则实行账物分管。价值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计价、入账、调拨、报废、核销等账务处理工作;实物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价值管理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的分工是:由科技部门负责设备登记和维护,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00]35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行应分别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审批电子化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采购委员会由一名行领导负责,成员由科技、项目单位、会计财务、内审、监察等部门组成。设备采购必须严格履行《
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购程序。计算机安全产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安全产品和加密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科技部门根据采购委员会的决议,按照项目建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设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