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设备的验收工作。设备验收后,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的账务核算工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实物的出入库管理工作,设备使用部门协助科技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年终盘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子化设备的更新报废,按《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质检总局批准成立并委托人民银行归口管理金融系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秘书处设在科技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制定、审定和报批工作。国家标准报质检总局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总行审批颁布并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立项管理、制定、审定、发布程序按《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金融标准的制定计划,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 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银行技术风险防范策略,制定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各级科技部门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技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银行系统的计算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具体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分为业务系统运行和技术保障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