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业务系统运行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保障运行由科技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总行统一推广的、有较高同步开关机要求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由总行制定统一运行时间,同步执行。
第九章 科技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科技保密管理在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科技部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科技保密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银行系统科技保密工作,协助保卫部门做好科技失密和计算机犯罪的协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银行系统属于国家秘密级技术在国内转让、申请专利,需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机密级技术的转让或申请专利,需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四十七条 科技司负责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申报、鉴定、登记、评奖、报批以及成果推广等。
第四十八条 成果申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部门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及总行业务司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司。科技司接到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九条 成果鉴定。科技司按照科技部《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银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第五十条 成果登记。科技司负责组织、管理、监督银行业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科技部《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成果评奖。科技司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建立金融科技奖励评审机构和相应制度,组织实施银行业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