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付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处理
日终,国家处理中心将账务信息下载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后,立即与城市处理中心进行大额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单边业务等支付信息的核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自动从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相应的支付明细信息进行核对,并以国家处理中心的信息为准进行调整直至一致。调整时如涉及与城市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相关系统,一并进行相应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的支付业务信息核对一致后,立即与各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人民银行会计、国库处理系统等直接连接的相关系统进行核对,如有不符,以城市处理中心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五)被拒绝业务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起的支付业务被支付系统拒绝的,查询被拒绝的支付交易明细,查找对应的原始凭证,日间作为一笔新的支付业务重新录入发送。
日终打印出异常往账清单,与原始凭证进行勾对,查找出对应的原始凭证,对未发送成功的,作暂收处理,次日重新录入发送。
壹拾壹 计息和计费的处理
一、日间透支计息的处理
(一)日间透支利息的计算
日间透支利息按规定的计息时点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收透支利息=第一计息时点的透支余额×第一计息时点的透支利率+第二计息时点的透支余额×第二计息时点的透支利率+……
(二)日间透支利息的扣收
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上列公式计算透支利息,于预定时点,优先从相关清算账户上自动完成日间透支利息的扣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应付透支利息的清算账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扣收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透支计息清单自动发送到有关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清算账户行,提示“已扣收透支利息”的信息。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此信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贷:利息收入--透支利息收入
二、系统业务收费的处理
(一)收费对象
凡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发起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除外)、即时转账支付业务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被借记行,均需按规定的计费标准、实际发生的业务笔数,向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缴付汇划费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另行向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缴付汇划费用。
(二)统计和计算
支付业务收费的统计和计算由国家处理中心自动扣收并支付到指定账户。
1.收费标准及时段。国家处理中心根据规定设置了不同的业务类型和分时段按金额的收费标准。支付业务汇划费用的收取以一定时间段为统计区间,时间段的设定以“月”为单位。于月末日前一天对上月末日至当日的业务进行计费,在月末日扣收。当清算账户销户时,按上一收费时点到销户指令生效日的次日为止,计算收费金额,于账户撤销前扣收。
2.计算公式。国家处理中心对不同支付业务信息的发起人、被借记行,按照收费标准自动计算应收取的支付业务费用。计算公式为:支付业务收费=∑某金额段(时段)大额支付业务笔数×该金额段(时段)收费标准+∑业务信息笔数×固定收费标准
(三)支付业务收费的账务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计费完成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于预定时间自动将计费结果通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并优先从相应的清算账户上自动扣收到收费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 ×存款--收费专户(该户开设在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自动将转账信息连同收费统计清单发送到各清算账户行,提示“已收取支付业务费”信息。清算账户行可查询并选择打印支付业务收费统计清单。
壹拾贰 查询查复的处理
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一、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经收(发)报中心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三、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打印查询书,提交业务人员确认。
四、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在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五、支付系统与电子联行并行期间,支付系统和电子联行之间查询查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通汇机构的查询查复,必须采用自由格式报文,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普通信息包;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查询查复,必须采用普通信息包,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自由格式报文。自由格式报文和普通信息包附言栏内容均不得超过255个字节,超过255个字节的则分报文或分包发送。
未按规定格式发送的查询查复,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收 (发)报中心将拒绝受理。
(二)收报中心收到电子联行发来的无接收行行号的自由格式报文,自动唤醒人工界面,根据报文内容人工补录接收行行号,转发查复行。
(三)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根据查询内容,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查复。
六、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七、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以及该笔支付业务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八、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如更改收款人账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银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九、发报中心、收报中心,查询行、查复行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分别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发出(收到)查询信息时,查询(查复)行,收(发)报中心应自动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发出(收到)查复信息时,查询(查复)行,收(发)报中心应自动配对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十、查询查复登记簿由发报中心、收报中心每日集中归并国家处理中心。
十一、大额支付系统对查而不复、超过规定次数和时限的查询查复行,将随时统计监测。
十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书要及时打印,查询、查复登记簿的电子信息至少联机保留30个工作日,超过联机保存期限的,必须磁介质保存,归档保管,以备存查。
壹拾叁 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一、密押的使用
(一)密押设备的登录
1.国家处理中心系统下电后重新开机,由密押员插入密押操作员卡登录密押设备,登录成功后,开始正常的业务处理。
2.城市处理中心在向国家处理中心登录时,由系统自动检查密押设备是否已正确登录;没有登录的,由密押员根据系统提示插入密押操作员卡登录密押设备,密押登录成功后,开始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登录申请。
3.商业银行前置机、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等每日业务开始前向城市处理中心进行系统登录时,由系统自动检查密押设备是否已正确登录;没有登录的,由密押员根据系统提示插入密押操作员卡登录密押设备,登录成功后,开始向城市处理中心发出登录申请。
(二)编核押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使用统一的全国押密钥,同一城市处理中心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地方押密钥。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执行加编、校验全国密押处理;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进行加编、校验地方密押处理。
(三)密钥的更换
需要更新全国押密钥时,国家处理中心密押主管输入全国押密钥管理中心的登录口令,自动生成全国押密钥,写入密钥卡分发各城市处理中心;需要更新地方押密钥时,城市处理中心密押主管输入地方押密钥管理中心的登录口令,自动生成地方押密钥,写入密钥卡分发各银行前置机、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等系统。全国和地方密钥更换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再次按上述程序导入新密钥,旧密钥被新密钥覆盖而失效。
在新密钥第一次导入到旧密钥失效前,系统分别下列情况作编核押处理:
1.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对往账业务,系统以新密钥编核密押;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对来账业务,系统先以新密钥核押,核押不成功的,再以旧密钥核押。
2.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发起清算行使用新密钥加编地方押后发往发报中心;发报中心采用新密钥核验地方押,核押成功后,以新密钥加编全国押后发往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以新密钥核验全国押,核押不成功的,以旧密钥核押,成功后清算资金发往收报中心;收报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以新密钥核验全国押,核押不成功的,以旧密钥核押,成功后以新密钥加编地方押后发往接收清算行;接收清算行以新密钥核验地方押,核押不成功的,以旧密钥核押,成功后转接收行。
3.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支付业务,转换中心以新密钥加编全国押发往国家处理中心,转换中心滞留的业务,发往国家处理中心时不需重新编押;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的支付业务,转换中心以新密钥核验全国押。
二、密押的管理
支付系统在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设置全国押密钥管理中心和地方押密钥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全国押密钥和地方押密钥的设置和密钥卡的分发。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前置机、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等分别设置密押主管和密押员。密押主管是密押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运行密押配置管理软件,负责生成操作员卡、更新密钥操作等,由会计主管兼任;密押员保管密押操作员卡,负责支付系统向密押设备登录启动密押设备操作,由支付系统的业务主管兼任。
壹拾肆 系统运行故障的业务应急处理
一、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时的处理
(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因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信故障等情况导致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中断时,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立即报告总行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根据总行的书面批示或者口头通知,采用电话、传真等适当方式通知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发往支付系统的各类业务。同时,应通过电子联行主站向所有电子联行小站发出通知,暂停受理发往支付系统的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转换中心以及各相关系统应有专人值守,随时等待通知,作相应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暂停处理。其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各银行跨行支付业务,采用“先直后横”方式处理;电子联行通汇城市发往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各银行跨行支付业务,采用“先横后直”方式处理。
(二)国家处理中心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
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国家处理中心能够排除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恢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国家处理中心日终处理时将自动与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三)国家处理中心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
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国家处理中心不能排除故障,应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同时通知有关各方,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1.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业务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应打印故障日各直接参与者往来账汇总清单,经确认后发送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往来账汇总清单编制会计凭证,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