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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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